篇一:某县县委和县政府于2013年3月5日联合
案例分析题
1、小王曾是某部委的一名公务员,因种种原因而辞职下海,奋斗几载后,觉得还是部委机关工作条件好并且适合自己,于是他又准备报考公务员。而小李目前是一名公务员,从事机要工作,长期以来想到某企业任职,但是受到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阻挠,一直未成功。请问他们各自能否成功?需要什么条件?
答:小王与小李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功。
小王曾是公务员,辞职后又想回到公务员系统,他的报考需经原来部委任免机关之批准,取得报考资格后,才能参加新一轮的竞争,只要考试通过且各项手续齐全,他就会重新成为一名公务员。
小李因从事机要工作,涉及保密问题,他的离开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并符合某些条件。按规定,小李应当离开机密岗位到保密期限以后,才可以离开机关到某企业任职。因此,调离一方面是主观同意,另一方面客观上会有限制,所以,小王、小李经过努力,达到一定要求,都可以成功。
2、2002年5月,某县县委向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发出免去一位同志的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和任命另一位同志担任该职务的通知。在县人大常委会还没有讨论这两位同志的任免事项时,县政府就发出了任命拟免去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同志为县农委委员的通知,县委一位负责同志也找拟任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同志谈话,让他离职就任。对于这种不按法定程序任命干部的作法,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向县委提出了意见。县委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进行讨论。随后,县委与县政府分别撤销了原来发出的通知。问: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哪些有关规定?答:我国《宪法》有关条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县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任免应由县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手续。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上述宪法规
定,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任免,应予撤销。
3、某省某县某镇某村村民马明原有宅基地280平方米。1995年初经本人提出申请,村、乡审查,县政府于1996年5月1日批给他新的宅基地一处,面积200平方米,并颁发了50号宅基地使用证。马明在新的宅基地上盖了一套房子。而到1996年5月6日,某县土地管理局以马明不符合审批新宅基地的条件,属于骗取宅基地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52条的规定,对他作出土罚字(1996)第15号行政处罚,主要内容是:(1)对其骗取批准的200平方米新宅基地及50号宅基地使用证予以作废。(2)本处罚决定书自接到之日起15日后生效,限生效后10日内自行拆除在骗取的宅基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恢复地貌,将宅基地退还给村委会。马明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问:县土地管理局能否废止县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人民法院应怎样判决?答:行政合法件原则要求任何行政权都必须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不得超越职权。本案中某县土地管理局作出的废止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罚决定显然超出其职权范围。《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上述规定,马明所持的50号宅基地使用证,经审查为县政府所核发,申请及批准程序合法。依据行政职权的划分,县土地管理局为县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法律、法规并未授予其撤销或废止上级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的权力。按照行政法中越权无效的原理,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的行为,只有该行政机关本身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经法定程序才可以撤销,该行政机关的所属部门、机构或其下级行政机关无权撤销,若越权撤销,则该撤销行为无效。因此,县土地管理局废止县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的处罚决定无效。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罚决定。
4.C处是某局的一个处,长期以来,这个处的工作一直做得比较
差。2003年,C处实行处长负责制,领导班子由A处长和两个副处长组成。A处长实践经验丰富,有较强的决断能力和组织指挥能力,事业心强,为人正派,思想作风端正。A处长认为,既然实行处长负责制,C处的行政工作我说了算,不必与两个副处长商量。两个副处长则想,既然我们没有发言权,就索性对处里的工作放手不管,袖手旁观。结果,他们共事一年多,非但没有改变C处的落后面貌,而且他们的关系越来越紧张,有时搞得很僵,使工作难以开展。
请用行政领导方面的原理对此进行分析。
答: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不是搞家长式领导。行政首长必须有民主意识,有了民主意识才能主动地搞好配合。在处理上下级关系以及同事关系上,需要互相尊重、互相商量的民主待人方式,从而实现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目的。就案例中的事实而论,A处长在做决策之前,应当征求两个副处长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两个副处长也应积极参与,配合A处长做好处里的行政工作。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产生内耗,从而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提高行政效率。
5.张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刑满释放后无业谋生,遂纠集李大、李二、李三组成“自由帮”,经常进行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一日,张强与李大、李二商量抢劫生意兴隆的千里马鞋店。李三知道后不想去,张强便骗他说,大家只是挑两双鞋穿罢了,出了事由张强一人顶着。四人在抢劫时被片警和附近老百姓抓获。
问:(1)“自由帮”属于何种性质?为什么?(2)李三是否具有法定减轻情节?为什么?(3)对张强应如何量刑?.答:(1)属于犯罪集团。其符合犯罪集团特征:①三人以上;②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③重要的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④都是有预谋的实施犯罪;⑤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所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2)李三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李三不是胁从犯,因为他不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被欺骗参加犯罪的,新刑法规定不属于胁从犯的情形。
(3)对张强应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张强同时构成累犯,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6、某地级市召开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市长专线办公室”(以下简称“专线办”)要求增加编制和升格的请示。市政府办主任先作说明:“专线办”设立以来,每天平均接热线电话30多个,多时接热线电话50多个,可编制才3人,日夜轮流值班。他们不仅对热线电话内容要记录,经市领导批示后还要与有关部门沟通落实,忙得不可开交。为此,要求增编3人,并升格为副处级单位。常务副市长对专线办的工作予以充分肯定,认为设立“市长专线”,在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接受群众监督,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改进政府部门工作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因此,增加编制,加强力量迫在眉睫。还有几位副市长也表示赞同。但是另外两位副市长认为目前正在进行机构改革,“专线办”增编和升格不合时宜,况且,不少部门都要求增人升格,“专线办”开这个头怕影响不好。
问:(1)你对此有何看法?(2)如果你是市长,将如何决策?
答(1)对这个问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之所以“市长专线”热,现有人员穷于应付,其实质是政府职能部门没有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致使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只能寄希望于“市长专线”下情上达。
(2)行政组织作为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组织实体,其管理职能须通过纵向的层级化和横向的部门化来实现,“市长专线”的设立,虽然一定程序密切了与群众的联系,为群众办了一些实事,但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还容易造成行政部门职能不清,“推一推、动一动”的状况。因此“市长专线”的设立只能是权宜之计。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是使各职能部门履行好各自的管理职能,司其职、负其责,不遇事推诿扯皮,矛盾上交。
市政府作为行政系统的领导机关,主要起统率全局、运筹决策、统一指挥、监督执行和协调的作用,市长作为当地政府首脑,应抓大事,抓长远、抓管理、抓协调,不应该陷于具体事务之中。
“市长专线”的设立,虽然一定程度地密切了与群众的联系,为群众办了一些实事,但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还容易造成行政部门职能不清,带来更大的矛盾和问题。
7、新上任的××局办公室何主任收到的一份“请示”,阅读后在公文首页的空白处写上“请张××局长、李副××局长共同阅示”的拟办意见,然后交给两位领导批办。张××局长批示了“请人事处和财务处共同处理”的具体意见,李副××局长只在公文上签注了自己的姓名。以上公文处理方法是否正确,为什么?(1)何主任的拟办意见的位臵不正确,应将拟办意见填写在加贴在公文首页当前的“文件处理单”的拟办栏,以保证公文页面的整洁。
(2)何主任的拟办意见不正确,应拟定某一位领导作主批人,因为正、副局长职权不同,各位领导应批办自身职权范围内的公文,否则会形成“公文旅行”,降低批办效率;
(3)张局长的批办意见不明确,应明确公文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以便公文的执行,避免承办单位之间相互的扯皮和推诿。
8.2002年7月21日晚24时许,原告吴某因住在其楼上的周某家喧闹,影响其妻手术后休息,便上楼拉了周家的电保险闸。为此,周某和其妻王某与原告吴某及其妻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起来,在众邻居的极力劝阻下才平息了事态。后经法医鉴定,原告吴某及其妻、周某之妻王某均为轻微伤。2002年8月13日,区公安分局以原告吴某殴打他人为由,作出第20020543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吴某处以15天行政拘留。原告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原告对该复议裁决仍不服,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本案中公安分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其对吴某的处罚是否有
道理?答:本案中公安分局的行为称为行政行为。所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领导行政工作,管理公共事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本案中公安分局对吴某处以15天行政拘留的处罚行为,既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又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但公安分局在作出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时存在显失公正的问题。原告吴某因故意挑起事端,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伤害,被告区公安分局据此给予了原告最重的行政处罚——拘留15天;原告的邻居周某及其妻王某对原告挑起事端的态度是“针尖对麦芒”,在相互殴打中,造成原告吴某及其妻二人轻微伤害,而被告对此却不作任何处罚。被告所作的处罚显然畸轻畸重,属对同类违法行为给予一重一轻的处理。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呢?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挑起事端,并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伤害,应受治安管理处罚。原告邻居周某及其妻王某在相互殴打过程中亦造成原告及其妻轻微伤害,亦应受治安管理处罚,但被告对他们二人却未作任何处罚。故被告对原告吴某的处罚显失公正,应当依法予以变更。
9.熊某年65岁,老伴已逝,有儿女各一,子熊甲与刘某结婚,生有一子熊丙;女熊乙与张某结婚,生有一子张甲,熊甲1998年因车祸死亡。熊某因病也于两个月后死亡,没有留下遗嘱,留有房屋、有价证券等大量遗产,遗产分割之前,熊乙也突然暴卒。
问:熊某的遗产如何继承?理由是什么?答:(1)熊丙可以继承其父熊甲应继承的份额。理由:代位继承。
(2)张某和张甲可以继承熊乙应继承的份额,理由:转继承。
10.2004年9月,某乡人民政府为解决乡机关干部及附近群众饮用水的困难,作出了《关于筹集资金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决定》。其主要
内容是:乡政府所在地的企事业单位每家交纳500元,所有工作人员每人交纳50元,乡政府所在地的甲、乙两村每户交纳40元,作为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建设资金。
甲村个体工商户王某到浙江余杭做生意,不知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同年10月24日,王某返回家乡。第二天,乡政府派人送去一份限期在10日交纳40元集资款的书面通知书。王不愿交纳,乡政府说愿意交要交,不愿意交也得交,谁敢违抗乡政府的决定,就将处以罚款。王不服,认为这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于同年11月27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乡政府让他交40元集资款的决定。
问:(1)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2)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答:(1)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依据其适用范围可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大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其一,具有普遍拘束力,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的;其二,具有往后连续使用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其特点在于:其一,它仅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二,它只对所针对的事件有拘束力,对以后发生的同类事件并没有效力。某乡人民政府关于集资安装自来水管的决定,有两个特点:其一,是针对乡政府驻地的单位、工作人员及甲、乙两村村民,尽管人数多达数千人,但对象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只对上述人有约束力,对其他人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二,该决定只对上述人一次有效,对以后类似事件没有效力,因而不能反复适用。可见,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2)既然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凡是因该决定需要交纳集资款的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王某是受乡政府集资决定约束的村民,有权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规定,人
民法院受理公民“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提起的诉讼。乡政府集资安装自来水管虽然是为了公益事业,但它为公民设定了义务。王某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向法院起诉,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另外,乡政府根据集资安装自来水管的决定,向王某发出了限其十日内交纳40元集资款的通知,该通知是乡政府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为王某设定了义务,因而王某有权提起诉讼。故此,法院应当受理王某的起诉。
11.某全民所有制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律师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如下情况:(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2)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150万元贷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3)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口成套设备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800万元;(4)该企业曾为乙公司将在当地建设银行一笔3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5)该企业资不抵债已达3500万元。
问:(1)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受理?(2)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律师需准备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3)甲公司与该企业尚未审结的追索贷款之诉应如何处理?(4)工商银行的1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5)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简要说明理由。
(6)应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答:(1)应由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应准备提交下列材料:①企业亏损情况说明;②会计报表;③债权债务清册;④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
(3)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
(4)1200万元中的8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的400万元可申报债权。
(5)能。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
(6)包括:①破产财产的管理、分配费用;②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③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12.刘×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居住东大街42号5间北房的王×搬走,并确认该房归自己所有。一审法院判决后,刘×不服提出了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经双方同意后,法院进行调解,达成了协议。但在调解书送达时,刘×拒绝签收。又向××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内容有违反法律的地方,于是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书、二审调解协议书,将此案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县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刘×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刘×继续向××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问:本案在审理程序方面存在哪些问题?答:本案中审理程序存在以下错误: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刘拒绝签收调解书,因此这份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刘不应对此向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应对此再审,而应告知刘此案应由市中院继续审理并依法及时判决。
(2)即使把这份调解书看做是一份生效的调解书,市高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也是不合法的。因为调解书是二审法院做出的,再审时应适用二审程序。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第一审判决书、二审调解协议书,将此案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首先此案只能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或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审,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做出的裁判不能上诉。其次,第一审判决书、二审调解协议书不能以裁定撤销,只能裁定中止原判决书、调解
书的执行。经过再审认定原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做出新的法律文书,才能撤销原法律文书。
13.据报载,1998年南方某省一家只有500人、注册资金不到5000万元的国有控股企业,收购了3家破产的公司,这3家公司有职工5000人,资产达3亿元以上。经过一年企业改造,这几家企业全部扭亏为盈。在企业界,人们称为“蛇吞象”新机制。请运用有关经济学知识,分析说明这种现象产生的原理和原因。
答:(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导致企业优胜劣汰,“蛇吞象”的事实说明了这一点。(2)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根据这一规律的要求,商品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量进行交换,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就处于有利地位,获利多,发展快;反之,就会亏本甚至破产。(3)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竞争、优胜劣汰,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臵、发展生产力是有利的,同时对企业树立市场观念、竞争意识、效益观念也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4)产生“蛇吞象”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原有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僵化,不适应市场竞争。而新机制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将竞争引入企业内部,职工失去“铁饭碗”,分配上没有了“大锅饭”。新机制优越于旧体制,因而出现了“蛇吞象”。
14、案例分析题。阅读下列案例
张某经济上比较富裕,最近经常被恐怖分子恐吓勒索。2005年1月6日,他收到一封勒索信,要他到指定地点交出20万元现金,否则就烧毁他的店铺。张某收到信件后,马上报告了公安局。公安局的警察安慰他这不过是吓唬一下而已,不要当真,因此张某回家了,公安局也没有组织侦破此案,不了了之。过了半个月,他再次收到同样的信件,他又请求公安局给予保护。公安局的人非常生气说:“半个月前你来过了,不也没事吗?”因此不理会他的请求。3天后,张某要回老家过春节,临走前又一次去公安局说明自己要回家了,请求保护留
在当地的店铺,然后离开该地。公安局并没有派人保护其店铺。结果1月26日晚上,店铺被烧毁。张某闻讯立即赶回当地,并于1月29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公安局赔偿损失。
问:张某是否可以要求公安局赔偿损失?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张某怎样才能获得赔偿?答:张某可以要求公安局赔偿损失。本案中张某多次要求公安局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但公安局不予理睬,没有组织人员及时破案,又不派人保护张某的店铺。公安局拒不履行自己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这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公安局必须承担因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而给公民带来的损失。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公安局赔偿。
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张某应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他应该先向公安局提出赔偿要求。公安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依法给予赔偿。如果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张某可以在期限届满3个月内去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15.被告人王某(男,43岁,某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2002年8月18日在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自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喝的白酒倒出半碗(约3两)自饮,醉倒在值班室的床上,造成关押在该所7号监号内的叶某、余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砸烂窗户后潜逃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武装民警和该所干警搜捕时,被告人仍在熟睡,直到市公安局领导闻讯赶到该所才被唤醒。
问: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玩忽职守罪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答: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所谓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
11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
(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且主要是指负有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职责的人员。本案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安局看守所的看守员,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该预见自己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发生在押人员的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王某对造成18名在押人员脱逃所持的心理态度即过失,即他不希望造成被押人员脱逃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在押人员实际脱逃,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在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放弃职守,造18名在押人员潜逃的严重后果,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400条第2款所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处罚。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我们不能对这种犯罪行为再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因为玩忽职守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特别规定,根据刑法第397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只能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4.某印刷厂于1998年3月向某造纸厂购进一吨纸,议定当年12月付清货款。该印刷厂管理混乱,纸张购进后,保管不善,损失严重,货款也未按期偿付。次年年初,原印刷厂厂长因犯罪被判刑劳改。造纸厂多次找印刷厂索要货款,新任的厂长认为,此款是原任厂长所欠,自己没有承担这一债务的责任。于是造纸厂向人民法院起诉。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12答:《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印刷厂的原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所为的行为,并非个人的行为,而是企业的行为。企业应当对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因为法定代表人更换,法人的对外债务就可以不履行。因而新任厂长有责任代表企业承担债务,印刷厂应当如数偿还欠造纸厂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拖欠货款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5.孙某经人介绍与田某相识,此后二人经常合作做生意。某日,田某声称有大生意要做,急需用钱,请孙某帮助解决。孙某起初不想借钱给田某,但田某以高息相许,并答应以其在某商场摊位做抵押。后田某如愿以偿,从孙某处借了30万元人民币,田某给孙某写了借据,并将自己的身份证、摊位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交给孙某,之后田某便不知去向。孙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并附具借据及田某的身份证。经人民法院查证,田某的身份证是假的。人民法院遂要求孙某在3日内将被告的详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否则将裁定不予受理。
问:人民法院的这种要求是否合理?答:起诉是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予以审判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条件可以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包括:
(1)必须提交起诉状;(2)必须缴纳诉讼费用。
实质要件包括:(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讼人民法院管辖。以上4个条件,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发生起诉的法律效力。就本案而言,由于原告提交的被告的身份证是伪造的,这使得本案成为“无头案”,如果原告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明确提供被告真实姓名及住所等详细情况,人民法院将认为本诉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
16.1998年1月,宁夏某镍矿在开采利用过程中,发现矿石中除
13含有极为丰富的镍金属外,还含有较为丰富的铯、锑、钼等重要金属元素,但是由于该矿在最初设计时,没有考虑综合开发利用的情况,故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只审批了其开采镍元素必须达到的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等技术指标。该矿山企业负责人认为,如果重新设计新的综合利用方案,增加新的综合开发设备,不但成本太高,而且周期比较长,严重影响矿石的开采速度和镍的产量。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后决定,不将该情况上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继续按原来的规模加速开采镍含量最丰富的矿石部分,舍弃镍含量较低的矿石。由于铯、钼、锑等是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上级主管部门得知该矿的这种行为后,立即责令该矿山停止其擅自开采含有铯、钼等矿石的行为,但该矿负责人一方面采取各种措施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一方面继续加速开采,最后造成钼、铯等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给国家的矿产资源造成严重损失。
问:(1)该矿山企业的开采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哪些规定?(2)对其行为可采取哪些行政处罚措施?应当由哪些机关来实施?(3)该矿山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答:(1)违反了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采的规定;违反了合理开采的规定;违反了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的规定。
(2)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3)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
根据与理由:
(1)《矿产资源法》第17条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14得开采。”第26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第30条规定:“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本案中,该矿山企业未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没有进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而是用采易弃难,采富弃贫的破坏性方法采矿,分别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16条、第17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
(2)《矿产资源法》第3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该矿山企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343条第1、2款的规定,该矿山企业在已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并造成了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同时,该企业采富弃贫,对共生和伴生矿未综合开采、综合利用,不按开采回采率、采矿回收率的指标进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分别构成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
17.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一年中共发生入室盗窃40余起,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多数居民不服公安局的决定,居委会便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
15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准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买平安也值得,居委会考虑到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问:(1)在上述事例中,谁能够充当行政诉讼原告?(2)起诉时应以谁为被告?(3)可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4)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中有无第三人,若有,请指出;若无,请说明理由。(5)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解决人数众多给诉讼带来的困难?答:(1)该居民区的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充当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凡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提起诉讼,即可以充当原告。
(2)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护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3)《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向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和向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诉均可。
(4)由于居委会和其他130户居民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他们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推选出代表进行诉讼。
1618.下列是有关自然环境与人类社会关系问题的材料。
材料1: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种类的法律。热带民族的怯懦常常使这些民族成为奴隶,而寒冷气候的民族的勇敢使他们能够维护自己的自由。这是自然的原因所产生的后果。
居住在山地的人坚决主张要平民政治,平原上的人则要求由一些上层人物领导的政体,近海的人则希望一种由二者混合的政体。
——摘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材料2: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
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当地的居民,为了想得到耕地,把树都砍完了,但是他们梦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成为荒芜不毛之地。
——摘自恩格斯《自然辩证法》
材料3:我国耕地、水和矿产等重要资源的人均占有量都比较低。今后随着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对资源总量的需求更多,环境保护的难度更大。必须切实保护资源和环境,不仅要安排好当前的发展,还要为子孙后代着想,绝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走浪费资源和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要根据我国国情,选择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消费方式。坚持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克服各种浪费现象。综合利用资源,加强污染治理。
——摘自江泽民《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
请回答:
(1)对材料1中的观点加以评析。
(2)比较材料1和2,指出恩格斯的论述不同于孟德斯鸠之处,并
1说明为什么“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
(3)根据材料2和3,阐明我国为什么必须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
.答:(1)孟德斯鸠用地理位臵和气候状况等物质因素去解释民族的差别和社会制度的差别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这种观点不是从社会内部而是从社会外部的自然条件去说明的,是非科学的地理环境决定论。
(2)恩格斯辩证地看待自然环境与社会发展的相互关系,在肯定人类改造自然的胜利的同时,着重强调要尊重自然规律,保持人和自然环境的协调。恩格斯认为,构成自然环境的各种自然要素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盲目地征服自然,破坏生态系统,必将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
(3)人类社会同自然环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必须协调发展。我国人口众多并不断增加,自然资源相对短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只有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才能处理好我国经济、社会的当前发展与未来发展的关系。
19.赵某接到某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后,立即提出复议申请。但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长达四个月的时间里未对赵某的申请进行复议。
问:赵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劳动教养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起诉的外,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行政诉讼法另外还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
1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在本案中,赵某先向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而未直接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为两个月,但在此期限内,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未对赵某的复议申请进行复议,那么赵某就应当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现在赵某的起诉期限已过,赵某也就丧失了起诉权,所以法院对此案将不予受理。如果赵某认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其上级机关申诉。
20.崔某于1995年请求承包村里长期荒废的一片荒山。村委会经过开会研究、表决,同意了崔某的请求。当时,村党支部书记刘某因在外地出差,未参加会议。崔某承包荒山后,在山上种植了药材。根据合同,崔某每年向村委会上缴3000元,前两年不交,到第三年年末时一起交;租期自1996年1月1日起,为期5年。第一年,崔某即提前上缴了当年的3000元。此后,由于崔某管理有方,而且市场看好,承包的利润越来越丰厚。村支书刘某对此十分眼红。1997年10月,刘某对崔某说:当初村委会开会时我不在,承包协议也没有经过村党支部同意,是无效的。崔某不同意终止合同,找到乡政府主持公道。但由于刘某在乡政府的活动,乡长张某就对崔某说:当初你与村里签的合同没有乡政府批准怎么能有效?还有,现在乡里要求农民种果树,开展水果贸易,你种药材是违背乡里的政策的。所以,你与村里签订的那个合同无效了。随后,刘某煽动少数村民,哄抢了崔某的药材,并给崔某造成经济损失约2万余元。崔某起诉到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等赔偿损失,并请求维护合同的效力,让他继续承包。问:乡政府能否随意终止承包合同?答:我国《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第28条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农村合法承包经营户的保护。本案中,崔某无疑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他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建立在
1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基础之上的。崔某根椐合同承包荒山,并执行了合同规定,每年上交村里3000元,给全体村民带来了好处。同时,《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该承包经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不可以随便终止。刘某以自己的意志,随意废除他人签订的合同,是错误的。那么,乡长代表乡政府终止上述合同是否有效?我们认为,如果上述合同是需经乡政府批准的合同,而它又未由乡政府批准,根据《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批准”,该合同自然无效。然而,法律并未规定上述合同需经乡政府批准,所以,它在订立后就自动生效,而不论乡政府的态度如何。乡长随意终止承包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至于种植药材是否违背乡政府的政策,我们认为:(1)政策没有溯及力,承包合同订立在先,政策制定在后,政策不能约束承包合同;(2)这种政策只是指导性的,没有强制约束力,农户完全有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20
篇二:某县县委和县政府于2013年3月5日联合
2015年10月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7007应用文写作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人民政府令,一般以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的名义行文,同时往往需要在领导人个人姓名前加上该领导成员的职务。其文本作者的身份为(D)
A.个人作者
B.代言作者
C.个体作者
D.法定作者
2.阅读应用文文本时往往采用选读、浏览的方法,与自己密切的地方或自己需要的地方多留意的读者是(B)
A.指定性读者
B.指向性读者
C.法定读者
D.约定读者
3.在应用文的内容要素中,主要解决言之有物问题的是(A)
A.材料
B.主旨
C.结构
D.语言
4.“×××省绿化委员会制定的《×××省国土绿化规划纲要(2010-2020)》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充分考虑组织实施。”这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绿化规划纲要>(2010-2020)的通知》的基本结构形式属于(B)
A.段落式纵式结构
B.文字表述式纵式结构
C.横式结构
D.纵横结合式结构
5.国家录用公务员,需要向社会公众告知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等,应该使用的公文文种为(D)
A.通知
B.通报
C.公报
D.公告
1/126.属于“法定公文”的记录类文书是(B)
A.会议记录
B.(会议)纪要
C.大事记
D.电话记录
7.记录类文书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是(D)
A.记录性
B.叙事性
C.及时性
D.纪实性
8.我国的契约文书出现在(B)
A.夏朝
B.周代
C.商代
D.汉朝
9.有关“标的”的说法错误的是(C)
A.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目标
B.标的一般有实物标的、行为标的、工程标的三类
C.金银可以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标的物
D.标的必须合法,武器、弹药、麻醉药等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标的物
10.刑事公诉案件的起诉人是(C)
A.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公民个人
11.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公文如需标注份号,用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A)
A.版心左上角第1行
B.版心左上角第2行
C.版心右上角第1行
D.版心右上角第2行
2/1212.《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C)
A.校核
B.审核
C.复核
D.核发
13.为“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发的第1号文”标注发文字号,正确的是(C)
A.苏政发〔2013〕第1号
B.苏政发〔2013〕1号
C.苏府发〔2013〕1号
D.苏政发〔13〕001号
14.可以对外发文的内设机构是(D)
A.组织部门
B.人事部门
C.宣传部门
D.办公厅(室)
15.机关负责人在签发公文时“圈阅”视为(C)
A.已阅
B.待查
C.同意
D.待办
二、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9分)
16.密级:密级又称秘密级限,是指根据公文内容涉及的国家秘密的程度所划的等级。
17.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18.方案:方案是为完成某项专题任务而制定的计划性文书。
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9.简述信电类文书按其功能划分的五种类型。
【解析】信电类文书按其功能可分作以下五类:
(1)普通书信:个人之间用来联络感情、沟通信息。
3/12(2)礼仪书信(贺信、感谢信、表扬信):个人或组织之间表达祝贺、慰问、感谢等情感。
(3)申请类书信(申请书、求职书):个人或组织用来表达加入某个团体、请求获得某种利益的愿望。
(4)建言类书信(建议书、倡议书):个人向组织、组织之间提出意见、建议、愿望的书信。
(5)电子邮件:借助互联网传递的公私信函。
20.简述简报的作用。
【解析】具体地讲,简报的作用反映在四个方面:
(1)简报是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了解下情的重要渠道;
(2)简报是单位领导指导工作的有效形式;
(3)简报是单位内部交流情况的重要途径;
(4)简报是单位之间的“媒介”。
21.简述会议记录写作的注意事项。
【解析】会议记录写作的注意事项有如下几点:
(1)要经过必要的手续;
(2)项目要齐全;
(3)记录要客观、真实、完整;
(4)注意详略;
(5)多种记录方式结合。
四、分析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4/1222.江苏省教育厅给江苏省人民政府发文《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工作的意见》,文稿最后说:“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市人民政府执行”。
(1)此“意见”是否是“请示”的错误使用,为什么?
【解析】此“意见”不是“请示”的错误使用。本意见属于呈转性意见,其内容是发文机关单位自己分内的事情,只不过要求上级解决“不能发文”的问题。
(2)经过省政府同意,该文由教育厅正式下发,教育厅在下发文件表述上有何特殊要求?
【解析】教育厅在下发文件时,文中需要注明“经政府同意”、“经政府审批”等字样。
(3)省教育厅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该作哪些行文方式上的处理?
【解析】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省政府和教育部。
23.某县县委和县政府于2013年3月5日联合召开了一次重要会议,会后制发了一份序号为15号的公文,县委书记于3月6日签发了该文,县长于3月7日签发了该文,县委办公室于3月8日制发了该文并于3月9日下发全县各有关单位执行。
(1)该文的发文字号是什么?(缺项用“×”替代)
【解析】该文的发文字号是××发〔2013〕×号。
(2)该文稿的成文时间是什么?确定该成文时间的标准是什么?
【解析】该文稿的成文时间是2013年3月7日。联合行文以最后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3)该公文的主送机关同类型机关的统称是什么?
5/12【解析】该公文的主送机关同类型机关的统称是“各镇(乡)党委、人民政府,县各部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五、改错题(5分)
24.材料:
关于表彰实施科技兴市“1+5”工程先进单位的通报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市各局委办,市各直属单位:
二〇一一年以来,我市各县(市、区)、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加大了科技兴市“1+5”工程的实施力度,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年中,全市共实施科技兴市“1+5”工程573项,累计实现产值89.67亿元,超额完成了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推进科技兴市“1+5”工程向纵深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的25号文件《关于分解科技兴市“1+5”工程目标任务的通知》的要求和市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对两年来实施科技兴市“1+5”工程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
中共××市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
6/12二〇一二年×月×日
请找出其中的五处错误并加以改正。
【解析】题中有以下五处错误:
(1)主送机关错误,应改为:“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正文中的年份书写错误,应改为:“2011年以来”;
(3)正文中的文件引用错误,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4)发文机关署名排列错误,应当将“中共××市委员会”与“中共××市委员会”排列在同一行,置于成文日期之上;
(5)成文日期书写错误,应改为:“2012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书写。
六、要素操作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阅读下列材料,完成第25题~28题:
根据苏教规〔2012〕12号《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省教育厅决定组织开展2013年度“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省教育厅办公室于2013年5月23日发文布置该项工作。
25.该文件的标题是:
《关于申报2013年度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的通知》
26.改文件的引文是:
7/12《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苏教规〔2012〕12号)
27.该文件的落款是: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5月23日
28.改文件的发文字号是(缺项用×××代替):
苏教办〔2013〕×号
29.××市人事局对干部岗位考核工作提出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市人事局的文稿标题是:
《××市人事局关于组织开展干部岗位考核工作的意见》
七、写作题(第30小题24分,第31小题10分,共34分)
材料:
5月1日下午3点半左右,泰州市区中山社区东城河13号居民楼附近,一名13岁的男孩不慎掉入玉带河内,开车路过的泰州实验学校男教师杨向明听到求救声后,立即下车施救,不幸双双沉入水中。在附近居民的合力抢救下,他们被送至市人民医院急救。至5月2日19时,两人仍未脱离生命危险。据周边群众介绍,落水小孩小越(化名)今年13岁,午饭后和三个孩子来到玉带河边玩耍,拿木棍捞河中的瓶子时,脚下一滑,一头栽进了河里。小越一边在水里扑腾,一边喊救命。小亮(化名)和其他几个小伙伴立刻奔去岸边,大声呼救。适逢小长假,又是下午,周边没有什么行人,几个孩子急得哭了起来。
正在这时,杨向明开车经过此地,听见呼救,立即停车下来救人。“看见小越在扑腾,他没有多作思考,就从桥上跳到桥下,往小越落水的地方奔。”小亮8/12说。“我当时正巧在阳台上,看见那个中年男子到桥下后立即伸手去抓小孩,可惜没抓住。”附近居民李莉说。
附近微观居民说,杨向明下河后拼命游到小孩身边,但孩子当时体力已经耗去不少,见有人搭救,一把抱住杨向明的脖子。杨向明顿时施展不开,游不动了。见情势危急,有人建议杨向明掰开小孩的手,先自行游上岸再说。但杨向明一只手死死挽住孩子的身体,始终不愿放手。最后他在施救中体力也渐渐不行,两个人沉入水中。
听到嘈杂声赶到河边的张云和闻讯赶来的正在东城河边游泳的三位市民,听说情况后立即跳下河救人。“摸”了十多分钟后,先后找到大人、小孩,把他们抬上岸。张云说,在等待救护车的过程中,有两位市民还分别给两人做了人工呼吸等救援措施。
杨向明和小越送到泰州人民医院急诊室后,得到消息的泰州市教育局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请人民医院组织了专家全力抢救孩子和大人。人民医院立即组织了省里的专家来泰会诊。5月7日下午,杨向明同志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年仅41岁。
5月7日,泰州实验学校杨向明老师因勇救落水儿童光荣牺牲,他的英雄壮举和高尚精神感到全城。为褒扬功绩,教育、启迪后人,泰州市相关部门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的相关规定积极开展上报追烈工作。6月17日,江苏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评定杨向明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30.根据事实材料,写一份学习通报。
【解析】
泰州市教育局关于学习“最美教师”杨向明先进事迹的通报
9/12各市(县、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2013年5月1日下午3时许,位于本市XX区中山社区东城河13号居民楼附近,有一名13岁男孩不慎掉入玉带河内,情况危急。我市泰州实验学校的教师杨向明同志正好开车路过此处,听到呼救声后不假思索便跳入水中对落水男孩进行施救。在施救过程中,当杨向明老师游到落水男孩身边时,他被男孩抱住脖子而无法救助。随后,杨向明老师和男孩双双沉入水底。周围闻讯赶来的张云和另外三位不知姓名的群众随后立即下水救助杨向明老师和男孩。经过十多分钟的搜寻,杨向明老师和男孩被救助抬上岸。随后,杨向明老师和落水男孩被送往我市泰州人民医院进行枪治。5月7日下午,杨向明老师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年仅41岁。
为褒扬杨向明老师的功绩,教育、启迪后人,我市民政局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的相关规定积极开展上报追烈工作。6月17日,江苏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评定杨向明同志为烈士的批复》。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号召更多的人见义勇为,我局决定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学习“最美教师”杨向明先进事迹的活动,通过宣讲形式,让更多的师生了解杨向明老师不畏险阻、助人为乐,在危难时刻不放弃救人的崇高举动,树立我市教师队伍中的光辉典范。
希望各学校组织开展好本次学习“最美教师”杨向明先进事迹的活动,发扬社会主义助人为乐的情怀,让更多的人感受到人民教师的博爱之心。
10/12泰州市教育局(印)
2013年7月20日
31.请代江苏省民政厅写一份批复。
【解析】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评定杨向明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泰州市民政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评定杨向明同志为烈士的请示》(泰民发〔2013〕×号)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评定杨向明同志为烈士。
二、杨向明同志是教育系统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在做好评定烈士工作的同时,望你局进一步加强对先进典型的舆论宣导,让更多的人充分了解杨向明烈士的先进事迹。
此复。
江苏省民政厅(印)
11/122017年6月17日
12/12
篇三:某县县委和县政府于2013年3月5日联合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精选习题一
【案例分析题】
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一年中共发生人室盗窃40余起,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多数居民不服公安局的决定,居委会便向市公安局
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准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买平安也值得,居委会考虑到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问:①在上述事例中,谁能够充当行政诉讼原告?
②起诉时应以谁为被告?
③可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
④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中有无第三人,若有,请指出;若无,请说明理由。
⑤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解决人数众多给诉讼带来的困难?
【解析】
①该居民区的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充当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凡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提起诉讼,即可以充当原告。
②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护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③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向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和向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诉均可。
④由于居委会和其他130户居民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他们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推选出代表进行诉讼。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精选习题二
【案例分析题】
某甲与同事某乙曾有过不正当关系,乙拒绝同甲来往后,甲还常去乙家纠缠。乙的丈夫丙曾为此多次与甲交涉,但仍无济于事。于是,乙、丙二人商议,如果甲再来纠缠,将其腿打断。某日晚,甲又去乙家。乙听到屋外有响动,将丙叫醒,丙随手在屋里拿了一把铁锹闯到屋外,看到甲正躲藏在窗户下,顿时满腔仇恨,产生了打死甲的念头。当即举起铁锹朝甲的头部猛劈下来,将甲打倒在地。甲挣扎着欲逃离现场。乙拿着扁担赶到,乙丙各持凶器照甲的腿部猛打,直至甲不能动弹。甲被抬回家后,因失血过多和头部重伤,很快就死去。
问:乙、丙二人是否构成杀人的共犯?
【解析】
乙、丙不构成共同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是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两个:
①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其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他们之间的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他们的行为都是围绕着共同犯罪的目的,彼此相互联系,相互配合,为完成同一犯罪而活动。
②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故意,即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共同犯罪。只有同时具备了主观要件和
客观要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在本案中,乙、丙在犯罪前有过预谋。这说明,乙、丙曾有过伤害甲的共同故意。但在实施犯罪之时,丙的犯罪故意变为了故意杀人,而乙的故意仍为伤害。
在主观方面,乙、丙二人缺乏杀人的共同故意。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精选习题三
【案例分析题】
1987年5月,某县县委向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发出免去一位同志的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和任命另一位同志担任该职务的通知。在县人大常委会还没有讨论这两位同志的任免事项时,县政府就发出了任命拟免去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同志为县农委委员的通知,县委一位负责同志也找拟任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同志谈话,让他离职就任。对于这种不按法定程序任命干部的作法,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向县委提出了意见。县委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随后,县委与县政府分别撤销了原来发出的通知。
问: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哪些有关规定?
【解析】
我国宪法有关条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县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任免,应由县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手续。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上述宪法规定,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任免,应予撤销。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精选习题四
【案例分析题】
吴某、胡某、何某是一个教研室的教师。吴、胡二人合写一本《民主思想史》的教材。共6章,两人约定每人写3章,各章独立构成一个专题。两人经过半年时间写完。何某帮忙进行校对,发现吴某的某些观点和自己曾经在《社会发展论》中阐述的观点一致,只是论证角度不同而已。何某又帮助联系了出版社。出书之后,吴、胡二人发现,书封页上作者署名为吴、胡、何三人。吴某认为何某没有参加创作,不是作者,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何某则认为吴某在书中论证的观点很多都和自己的观点一致,况且自己也为出书做了大量工作,有权以作者身份署
名。争论尚未有结果,胡某将自己抄写的三章另书发表,吴某知道后认为胡某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即将何某和胡某告之法院。问
①《民主思想史》一书的作者是谁?
②何某能以“吴某和自己观点一致”为由以作者身份署名吗?何某能以“为《民主思想史》一书校对和联系出版社”为由以作者身份署名吗?
③胡某是否侵犯了吴某的著作权?
【解析】
①作者是吴某、胡某。
②何某不能用上述两个理由以作者身份署名。
③胡某没有侵犯吴某著作权。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其根本性质在于它是思想及情感的表现物,而不是思想和情感本
身。因此何某认为“吴某和自己观点一致,自己也是著作权人”是错误的。根据《著作权法》之规定: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而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能视为创作。本案何某的校对和联系出版社的工作均属于对创作的辅助工作,因此何某不是作者,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但其为本书出版付出了劳动,可获得相应的报酬。该书作者只能是参加创作的吴某和胡某。
吴、胡二人按照约定共同创作,该作品是合著作品。合著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全体合著人
共同享有,未经其他合著人同意,某个合著人不能随意行使著作权。但也有特殊情况存在,《民通意见》第135条规定:“合著作品……,其中各组成部分可以分别独立存在的,各组成部分的著作权(版权)由各组成部分的作者分别享有。”因此各部分作者对合著作品中独立存在的作品
。可以依法处分,不受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与否的限制,本案即适用此种情况。
吴胡二人所写各章各成专题,独立存在,完全可以分离开来,故吴、胡二人均可对自己所著部分行使著作权,包括:署名、发表、修改、保持作品完整使用并获得报酬。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精选习题五
【案例分析题】
郭甲(女)与张乙(男)于1985年6月结婚,生有两个女孩,自1987年起,郭有精神失常表现。1987年12月20日住进县精神病医院,经诊断患有癔病。1988年2月又住进县病医院,后又连续数次住院,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991年12月17日,郭甲与张乙达成离婚协议,填写了离婚申请登记书,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了适当处理。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以县民政局的名义给郭甲和张乙发了离婚证。后郭甲的弟弟以其姐姐患有精神病为由,认为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给离婚证违法,向县民政局申诉。
问:①本案中复议机关是谁?
②对离婚登记不服能否申请复议?
【解析】
①复议机关应是县民政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从本案情况看,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显然不具有法定的进行婚姻登记的权力。其权力来自县民政局的委托。因为根据《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婚姻登记的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没有规定某一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可以进行婚姻登记。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据此规定,本案的复议机关不应是县民政局,而是县民政局的上一级民政机关。
②对离婚登记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的,可以申请复议。婚姻自主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部门是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主管机关,其依职权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涉及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使,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为不服,当然可以申请复议。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精选习题六
【案例分析题】
赵某,男,35岁,农民。在1988年换届选举中,赵某先向两个带笔的选民索要选票,遭到拒绝后,他又向其他选民索要选票。有些选民以为他要自己代笔,便把选票交给他。他就这样拿到33张选票,违背选举人的意志,擅自在两个候选人的名字上打了“X”,而在另选人栏内填上他自己的名字。由于赵的破坏,致使两个候选人的票都没有超过半数,造成选举无效。某人民法院以破坏选举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
问:制裁赵某的宪法和法律根据是什么?
【解析】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
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为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选举权的实现,我国选举法对公民选举权的行使作了具体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了对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制裁措施。赵某防害他人行使选举权,破坏选举,违反了上述宪法的规定,因而受到制裁。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精选习题七
【案例分析题】
某机关职员田某和胡某是夫妻关系。该机关主管张某因态度粗暴、工作方法简单,与同事关系紧张。一日,因新职员田某的一点小过错,张某即对其当众训斥,因以前张某曾追求过田某之妻胡某而没有结果,田某认为这是张某借机报复。从此,田某对张某怀恨在心,并消极怠工,上班经常迟到田某越是消极怠工,张某越是对其当众训斥,而田某愈发认为张是故意刁难自己,同自己故意过不去。某年某月,张某因经济问题被立案审查,田某以为时机已到,为把张某彻底搞垮、搞臭,遂与妻子胡某商量,捏造张某犯罪事实:某年某月某日,张某把田之妻胡某骗至宿舍中强行奸淫。周密计划后,田某,胡某遂向有关机关告发了张某。
问:田某、胡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解析】
田某、胡某的行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他人有罪的行为,本罪的特点是:
1.犯罪对象是特定他人,如果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但没有指向任何具体的人,则不构成犯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假借司法机关以达到诬陷之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捏造犯罪事实;二是向有关国家机关或单位作虚假告发。二者缺一不可。行为人如果捏造的不是犯罪事实,虽有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之目的,也不构成犯罪。
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特定的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目的。但事实上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分,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并无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的目的,只是意图损坏他人名誉或使其受纪律处分,不构成本罪。认定本罪,须注意其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所谓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的行为。
两罪的主要区别有:
1.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可以是任何人,无身份限制;后罪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利用职务、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的行为,是否利用职权,对构成犯罪与否,没有影响;
3.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有陷害他人的目的,但并非限于让被害人受到刑事处罚;诬告陷害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目的;
4.犯罪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是一般主体。
结合本案来看,被告人虽然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客观上也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关键在于被告人没有滥用职权的行为,而且张某也不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或举报人。所以,被告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精选习题八
【案例分析题】
刘某与他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要求刘某赔偿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刘认为法院处理有错误,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被法院拘留15日。
问:刘某是否可以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解析】
所谓行政诉讼是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就是说:
首先,只有行政机关才能作为被告,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在行政机关的范围之内;
第二,法院对案件依法做出裁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行为;
第三,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机关而不是个人。所以说,任何人都不能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出行政诉讼。如果刘某认为法院的处理不当,则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在法院决定进行再审之前,必须履行法院的判决。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精选习题九
【案例分析题】
赵某接到某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后,立即提出复议申请。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长达四个月的时间未对赵某的申请进行复议。
问:赵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解析】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劳动教养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起诉的外,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另外还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在本案中,赵某先向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而未直接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为两个月,但在此期限内,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未对赵某的复议申请进行复议,那么,赵某就应当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现在赵某的起诉期限已过,赵也就丧失了起诉权,所以法院对此案将不予受理。如果赵某认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其上级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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